⑴埋人地下的器材立柱,應可靠地固接橫向支承或支承盤;
⑵安裝器材的土質,在距地表800m m深度以內應為緊固系數不小于0.7的Ⅱ類普硬土及其以上的非疏松性和非沙壤土類的地質結構;否則,應將該土質等效處理后,方可安裝器材;注:需要用鐵鍬用力開挖并少數用鎬開挖的土質,可視為緊固系數不小于0.7的Ⅱ類普硬土。
⑶器材立柱埋入地下的深度:當器材地面以上的高度>2000mm時,應不小于600mm;器材地面以上的高度>1000mm且<2000mm時,應不小于500mm;器材地面以上的高度<1000mm時,應不小于400mm;器材立柱底部以下應有不小于100mm厚度的混凝土支承層; ⑷安裝器材各支承立柱混凝土地基坑的水平尺寸,應不小于400mm×400mm,且不應將混凝土地基處置為上大下小的形狀;⑸ 地埋式藍球架埋入地下的深度應不小900mm,混凝土地基坑的尺寸應不小于800×800mm。
⑹澆注器材地基所使用的混凝土強度應不低于C20,且在地基沒有完全凝固前,應有專人監護;
⑺器材安裝后,各支承立柱和主體應保證與安裝地面垂直,垂直度公差應不大于1/100;
⑻器材不應使用膨脹螺栓進行地面固定。具有框架式底座的器材,采用地腳螺栓固定時,應采取防松和防護措施。
2、安裝器材的場地及周圍環境,應符合下列要求:
⑴器材距架空高低壓電線的水平距離應不小于8m ;⑵器材距地下管道、地下線路邊緣的水平距離應不小于2m,距各類辦公樓房、居民住宅及各類樓堂館所的水平距離應不小于8m;
⑶夜間需使用器材的場所,在器材邊緣2m的范圍內,光照度應不小于15lx;⑷器材應遠離易燃、易爆和有毒、有害的物品,場地建設應符合國家有關各項安全方面的規定。單杠、雙杠、天梯、秋千等上下運動彈跳或可能從空中運動跌落的器材,其運動地面應為松軟或富有彈性緩沖的地面。
⑸運動站與運動站人體運動范圍的邊緣距離應不小于1m。